
法院认为,诉争商标由文字“拼夕夕”构成,引证商标一、二系“拼多多”文字商标,二者在文字构成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,构成近似商标。
裁判结果为,驳回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
法院认为,诉争商标由文字“拼夕夕”构成,引证商标一、二系“拼多多”文字商标,二者在文字构成、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,构成近似商标。
裁判结果为,驳回原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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